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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刑责以后 管教的空白如何填补
12月2日晚9点半左右,湖南益阳沅江市泗湖山镇发生一起凶杀案,34岁的陈某死在自家卧室,而凶手正是她的儿子吴某,12岁,六年级在校学生。12月11日,记者获悉,由于未达到法定年龄,吴某目前已经被警方释放。而他要重返学校的消息引发了家长们的恐慌和强烈反对。
对未成年人犯罪,社会上一直有种声音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有严格规定,简单地说就是,不满14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问题是刑事责任年龄是综合考虑了历史文化传统、地理气候条件、刑事政策、儿童发育情况、受教育时间及社会经历等因素后作出的判断。人的生理与心理发展成熟度及社会化水平是不断发展进步的,而现代社会,孩子身体发育和心理成熟的年龄都在提前,在科学研究未得出明确结论前,不应该排除调整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调整也是有限度的,不能过于依赖。降低年龄,但降低到多少岁才合适,争议一点不比该不该降小,降多少恐怕都很难涵盖所有的犯罪现象,就如湖南的这位少年,才12岁,我们也不可能将刑事责任年龄一下子降到12岁吧。所以单纯地降低年龄门槛并不能解决问题。
而相对于这种修法也要对其绳之以法的迫切,另一个极端则是一放了之。法律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家庭和学校是否有这个管教能力也存疑。
从新闻报道提供的细节看,吴某的很多行为常人无法理解,比如,作案后神情镇定,面对亲人的痛苦和疑惑,他显得若无其事,说出的话竟然是,“我又没杀别人,我杀的是我妈。”这些匪夷所思的行为、骇人听闻的言论、弑母以后轻描淡写的态度都至少说明孩子在家庭教育、亲情教育、生命教育上存在严重的缺失,正因为这种缺失才导致该孩子在很多问题上存在严重的心理和认知问题。
对于这样的情况,一个本身就有留守儿童问题,悲剧过后已经残缺不全的家庭是否能应对,是否能承担起管教的责任,不容乐观。重回校园后,同学老师以及吴某自己都面临角色的重大调整,大家是否能应对,学校该怎么办?吴某被排斥而孤立时,又该怎么办?普通学校是否具备这样的应对能力?都是问题。从这个角度说,其他家长的担心并不是毫无道理,这是基于安全和对不专业处置的忧虑,与歧视无关。这也不是想剥夺谁的权利,事实上简单地交给家庭的处理方式对孩子和社会而言都不是负责任的做法,这对他的成长,对他思想的改造而言都不是什么好事,反而可能让他更极端。
这就需要社会力量的补位,比如严格的追踪观察、心理辅导的介入、社区的监管、志愿者的帮助引导等等,这其实是更高的要求,更精细化的管理,也是真正对孩子对社会负责的做法。惩罚与引导都是手段,当惩罚无法落实时,引导就应该承担起责任来,而这恰恰恰是社会忧虑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