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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多招”解雇“不讨喜”员工被判赔18万元
本报讯(记者王伟 通讯员顾霞)用人单位因不满员工公开表达诉求而对其采取孤立措施,并监控其一举一动寻找“把柄”将其辞退,员工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18万余元。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支持了员工诉求。二审维持原判。
郑某于2008年入职某模具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郑某曾多次通过单位内部邮件方式对公司职工代表选举等工作提出异议,并通过公开网站对公司进行投诉举报。模具公司拟与郑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后来,模具公司撤销郑某所在部门,将郑某安排至一个仅有桌子、凳子,没有其他办公设备的工位,并在该工位上方安装摄像头。依据录像中显示郑某使用手机、低头休息、看英文书或者睡觉、离开摄像区域等行为,公司先后两次向其发出警告处分,并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郑某认为,公司将其辞退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模具公司支付赔偿金。因对仲裁裁决不服,郑某诉至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模具公司支付赔偿金181613元。
模具公司称,郑某在职期间长期对公司有不满情绪,对抗管理,并在公开网站上发布对公司不利言论,挑唆公司与其他员工关系。公司基于正当管理权限,收集了郑某在工作期间的违纪行为,解除和其的劳动关系完全合法、合理、合规。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了郑某所在部门的办公室及座位是正常现象,郑某长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则严重违反了劳动基本纪律,给其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后其并未改正,故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支付赔偿金。
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最严厉的处罚,故法律对用人单位行使此项权利进行了严格规定,用人单位行使该项权利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本案中,由视频材料与投诉记录佐证可知,用人单位所举证的郑某不服从公司管理的内容,均系郑某表达工作诉求的正当方式,模具公司认为郑某不服从公司管理依据不足。该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郑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模具公司未为郑某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未合理安排工作内容,郑某的行为达不到模具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该公司解除和郑某的劳动合同属滥用权利,缺乏合理依据,构成违法解除。
据此,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决模具公司向郑某支付赔偿金181613元。模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